贺州学院新媒体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新媒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新媒体,是指以数字技术为基础,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信息传播的媒介,包括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社区、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群组、网络直播等平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党组织,各部门、各二级单位及其所辖科室、机构、团体、班级以及师生员工个人开设的各类新媒体。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贺州学院”“贺院”中英文名称冠名新媒体账号,不得使用学校校徽等标识。
第四条新媒体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宣传学校建设发展新动态、新成果,服务广大师生,传递校园正能量,营造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育人环境。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按照党管媒体原则,新媒体管理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宣传部具体实施,学生工作处(部)、校团委、教育技术中心协助开展。
第六条新媒体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学校官方新媒体由党委宣传部统筹管理,党委宣传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二)各二级党组织,各部门、各二级单位及其所辖科室、机构、团体、班级等开设的新媒体,由本单位统筹管理,各二级党组织书记,各部门、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新媒体管理第一责任人,由学生团队负责运营的还须明确1名指导老师。
(三)学校师生员工个人开设的各类新媒体,实行创建人(或接管人)负责制,纳入创建人(或接管人)所在单位管理。
(四)凡经学校许可,使用“贺州学院”“贺院”中英文名称冠名的新媒体账号,必须接受学校统一管理。
第七条各二级党组织,各部门、各二级单位可明确1名分管领导作为新媒体管理直接责任人,并明确1名具体工作人员负责对本单位及所辖科室、机构、团体、班级和师生员工个人开设的各类新媒体进行管理。相应名单和联系方式须根据本规定及时向学校党委宣传部报备和更新。
第八条 以团队形式运营的各类新媒体须设立1名总编辑对该平台发布的互联网信息内容负主要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运行管理、内容保障、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落实专人负责新媒体内容审核与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三章备案登记
第九条学校各二级党组织,各部门、各二级单位及其所辖科室、机构、团体、班级以及师生员工个人开设的各类新媒体,须向学校党委宣传部申请备案登记。
第十条新媒体自开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须向党委宣传部进行备案登记;新媒体账号名称、管理队伍或者维护方式发生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学校党委宣传部进行变更登记。备案登记、变更登记均须如实填写并提交《贺州学院新媒体备案登记表》(附件1)。
第十一条 学校对新媒体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新媒体应在每年的12月填写《贺州学院新媒体年度检查登记表》(附件2),向学校党委宣传部报送账号运营数据等信息,由学校党委宣传部进行年度检查登记。
第四章信息发布与管理
第十二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内容应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信息真实性等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提出的网络空间“七条底线”,同时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声誉。
第十三条 新媒体严禁发布、转载、传播以下内容:
(一)违反宪法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五)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六)散布淫秽、色情、暴力、赌博、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八)未经证实或者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新媒体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第十五条 未经许可,各类新媒体不得擅自发布、传播涉及党和国家机关秘密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学校内部办公信息或不宜公开的事项,以及涉及学校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的相关信息内容。如造成泄密事件或引发重大舆情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新媒体从事互联网内容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对可以发布或转载的内容信息,应加注标识内容信息来源的公众账号或手机客户端。
第十七条 各新媒体在管理过程中,对重大事件、紧急信息或有损学校声誉的信息,管理人员应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和学校党委宣传部报告。
第十八条新媒体应当记录、备份所登载或者发送的作品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90日,在地方网信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四章问责机制
第十九条学校各二级党组织,各部门、各二级单位及其所辖科室、机构、团体、班级以及师生员工个人开设的各类新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接受相关部门的约谈:
(一)发布、转载、传播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内容的;
(二)受到投诉未及时处理,且举报情节严重的;
(三)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违反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注册、使用、管理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未及时处置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
(六)未及时落实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
(七)内容管理和网络安全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
(八)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有突出问题的;
(九)发生网络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条约谈方式是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人约见违纪违规新媒体的第一责任人、指导老师、总编辑等,进行警示谈话、指出问题、责令整改纠正。该新媒体整个管理团队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推诿、阻挠、拒绝。
第二十一条 对违纪违规情节严重的新媒体,由学校通报地方网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同时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违反法律、涉嫌犯罪的,移交相关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宣传部采取日常监测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新媒体日常发布内容信息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本规定与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冲突或者意见不同时,执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贺州学院新媒体备案登记表
编号:首次登记变更登记
账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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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单位(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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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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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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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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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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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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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老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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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管理队伍 |
姓名 |
性别 |
新媒体内任职 |
所在单位(学院) |
联系方式(含手机、QQ、微信) |
总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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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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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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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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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二维码和头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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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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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粉丝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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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以来信息发布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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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信息发布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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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简介 |
注:主要填写推送内容类别、目标受众范围(如是微信号,请备注订阅号或服务号)等内容。 |
开设单位(个人)意见 |
签字(盖章):年月日 |
所在单位意见 |
签字(盖章):年月日 |
党委宣传部意见 |
签字(盖章):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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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申报人:手机: QQ:填写时间:年月日
贺州学院新媒体年度检查登记表
年度
账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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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单位(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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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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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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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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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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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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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老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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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丝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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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推送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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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设立总编辑(姓名) |
是(姓名:)否 |
是否建立信息发布工作流程 |
是(工作流程另附页)否 |
是否落实专人负责内容审核与日常维护 |
是(名单及审核截图另附页)否 |
是否有违反本规定情况发生 |
是(具体情况另附页)否 |
全年最佳推送(含标题、链接、阅读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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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与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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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 变更 |
无变更 |
账号名称变更 |
运营管理队伍变更 |
维护方式变更 |
其他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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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意见 |
签字(盖章):年月日 |
党委宣传部意见 |
签字(盖章):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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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手机: QQ:填写时间:年月日